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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亮、刘远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亮,刘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杨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刘远洪,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4日,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杨亮与刘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远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远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亮申请执行刘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55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