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李栋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特6号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路16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00300005142。负责人王栋,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栋,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栋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以“被申请人李栋查找不到,无法送达,导致申请人需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