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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怀友与闫文义、刘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友,闫文义,刘印国,李开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091号原告:郑怀友,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闫文义,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印国,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开江,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原告郑怀友与被告闫文义、卢西俊、刘印国、李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郑辉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郑辉称,由于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郑怀友于2017年5月10日死亡,因此申请变更郑怀友的儿子郑辉作为本案的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怀友于2017年5月10日死亡,其儿子申请替代郑怀友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郑怀友之妻王春花书面表示将本案诉讼权益全部转让给郑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辉替代郑怀友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郑怀友退出诉讼。审 判 长  韩军富审 判 员  赵立新人民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硕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