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理靖与陈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理靖,陈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5047号原告:杨理靖,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犇,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杨理靖与被告陈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陈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7年5月5日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理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7年5月5日,被告陈犇立据向原告杨理靖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6月14日,月利率为1.8%,并由被告陈犇于借款当天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理靖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8%自2017年5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罗 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