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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荣华等11人与四川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华,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荣华,女,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邹吉勇,该公司董事长。王荣华诉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与其他10案一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四川蓥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获得拍卖款190万元,扣除评估费和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与其他10人均分得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77.601%。对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