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承军与杨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承军,杨薛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杨承军,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杨薛丰,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承军与杨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薛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69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