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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吕军与李建声李浩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军,李建声,李浩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60号申请人:吕军,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兰瑞祥,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建声,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李浩博,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吕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浩博价值16,500,000.00元的“四川汇竹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兰瑞其、朱莉、李国辉、XX波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浩博在四川汇竹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金额以16,500,000.00元为限;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XX波、李国辉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产、XX波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的房产、位于隆昌县的房产、位于隆昌县的房产、兰瑞其、朱莉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产、李国辉、XX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吕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