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539号申请人: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胜,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跃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账户(帐号:2300165715005050659)内存款64302.5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集贤县支行存款20000.00元(帐号:030323052160141128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帐户(帐号:2300165715005050659)内存款64302.5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冻结申请人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集贤县支行存款20000.00元(帐号:0303230521601411289),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663.03元,由申请人集贤县嘉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