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芳与被告西安居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芳,西安居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234号原告:陈雪芳被告:西安居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飞,该公司法人。原告陈雪芳与被告西安居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雪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雪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