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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生,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42号原告:王建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233109X4。法定代表人:袁信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建生与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建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江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