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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昌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昌顺,冯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昌顺,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冯昌明,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昌顺、冯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82执3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李 烨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