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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文斗、万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斗,万六,王运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文斗,男,1962年5月2号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户口性质:农业户口。住麻城市龙池桥宋家湾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万六,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运萍,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张文斗为与被申请人万六、王运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张文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管小华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