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侯清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清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000号罪犯侯清军,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2)东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清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3年1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6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8月1日、2011年1月25日、2013年12月7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侯清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清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侯清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清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清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