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路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路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48号罪犯张路鹏,曾用名张瑞,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路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路鹏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2月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路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路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路鹏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路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路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