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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郑波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75号。负责人:周世伦。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钻,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郑波,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2017年1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51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波的财产在价值9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车牌号为渝C15Q**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