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凤军与被告佟鹤、沈阳市沈北新区金盛大建材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319号原告:姜凤军,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梅,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鹤,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金盛大建材厂,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清水台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51号。原告姜凤军与被告佟鹤、沈阳市沈北新区金盛大建材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姜凤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凤军负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赫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