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慈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凯实业有限公司、成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慈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国凯实业有限公司,成华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304号原告:杭州慈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兴。委托代理人:庄浩为,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国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98号1幢2306室。法定代表人:荆功鑫。被告:成华刚,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慈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凯实业有限公司、成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慈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慈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