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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韦井文、马小凡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井文,马小凡,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704号原告韦井文,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马小凡,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后河沿4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总经理。原告韦井文、马小凡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井文、马小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井文、马小凡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井文、马小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韦井文、马小凡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