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刚德与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德,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82号原告:谢刚德,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芦塘乡鞍子岭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6491013R。法定代表人:王玉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刚德诉被告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谢刚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刚德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刚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谢刚德负担。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