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刚德与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德,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82号原告:谢刚德,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芦塘乡鞍子岭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6491013R。法定代表人:王玉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刚德诉被告彭水县玉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谢刚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刚德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刚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谢刚德负担。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