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李金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金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贝克尔·帕特里克·米歇尔(BeckerPatrickMichel),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銮,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5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0元,由上诉人贝旭科(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宁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