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洪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洪成平,陈斌,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徐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洪成平,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凤凰网记者,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陈斌,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白沙湾。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该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洪成平、陈斌、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中院作出的(2016)浙02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洪成平、陈斌、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30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