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敏、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623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温岭市塑立德塑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307331445。法定代表人钟妙国。被执行人钟妙国,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智,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08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2017)浙1081执4623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智有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699号凤凰城6幢三单元906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智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699号凤凰城6幢三单元906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泽国268580】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