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群星与陈怀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群星,陈怀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81号原告:任群星,男,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青,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怀忠,男,生于1964年7月16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琴,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群星诉被告陈怀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群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群星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群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任群星负担。审判员 罗 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