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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群星与陈怀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群星,陈怀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81号原告:任群星,男,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青,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怀忠,男,生于1964年7月16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琴,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群星诉被告陈怀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群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群星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群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任群星负担。审判员 罗 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