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波、王海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波,王海清,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波,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海清,女,1975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卧北红旗三队。法定代表人,周忠飞。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波、王海清、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波、王海清、扎兰屯市乾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