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刁东局与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东局,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522号原告:刁东局,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岳志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东局与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刁东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刁东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东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刁东局负担。审 判 长 张勤爱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人民陪审员 丁方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泽禹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