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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曹东国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东国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47号申请人:曹东国,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毛海英,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曹东国因本院公告拍卖周增华所有的“海宇驳20”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海宇驳20”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4500元,并提供了本院(2017)浙7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东国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申请登记的债权额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曹东国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曹东国申请登记的450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三、对申请人曹东国申请登记的4500元债权就“海宇驳20”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