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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秀孝与范正水、泰安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孝,范正水,泰安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723号原告:王秀孝,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正水,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