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绒与被告覃卫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绒,覃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725号原告:张金绒,女,1994年3月14日出生,籍贯桑植县,住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男,1957年3月5日出生,人民法制维权网湖南站副主任,籍贯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原告张金绒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覃卫,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籍贯张家界市永定区,户籍地张家界永定区,现住张家界永定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39975-3,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负责人:吴传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绒与被告覃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经受理的唐玖华与被告覃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有关唐玖华的伤残等级、误工天数正在鉴定过程中,唐玖华与本案原告张金绒系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关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两案需要一起合并处理,本案需以唐玖华与被告覃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鉴定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龚拥军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人民陪审员 吴 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符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