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革,王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革,男,1967年8月2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伟君,男,1974年4月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李文革与被执行人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