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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革,王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革,男,1967年8月2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伟君,男,1974年4月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李文革与被执行人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