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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镇街道办事处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236号原告: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裴屯村。法定代表人:于世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唐雪,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裴屯村。法定代表人:宋志远,系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镇街道办事处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6080元,减半收取13040元,由原告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蔡蓁嵬审判员  胡小杰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