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9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刘集乡三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1********。被申请人:贺健,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贺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90号民事裁定,将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强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强交付保证金十万元,被申请人贺健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强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