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孝祥与霍向栋、景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祥,霍向栋,景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孝祥,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被执行人霍向栋,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被执行人景玉生,女,汉族,绥德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6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孝祥与霍向栋、景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霍向栋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26400元,并以兑现李孝祥。因霍向栋、景玉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123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霍向栋、景玉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李孝祥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