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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粉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超,黄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662号自诉人马文超,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黄粉山,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马文超以被告人黄粉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黄粉山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文超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文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时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