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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怡与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448号原告:张怡,男,汉族,1950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50********,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沙河街***号鑫沙时代*栋**楼*号。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段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银民。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怡与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怡的起诉;二、原告张怡与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薪淳书 记 员  樊锦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