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4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陈妙平、陈铃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妙平,陈铃仔,阮瑞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妙平,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铃仔,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瑞容,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陈铃仔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阳头鹤祥新城A2-2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0821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13)第4258号),得拍卖款651600元,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安置费、财产评估费后,申请人陈妙平实际受偿567371.5元(领回569819.5元中应扣除陈妙平代垫的评估费2448元)。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扣除已受偿的567371.5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