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建南与温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南,温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173号原告:杨建南,男,1952年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温皓晨,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杨建南与被告温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南撤诉。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