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恢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连发与关军福、大连天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连发,关军福,大连天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81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周连发,男,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关军福,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天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徐家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连发与被执行人关军福、大连天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瓦审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世       文 审判员 沙       雪       峰 审判员 由       金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