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伟民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和解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民,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民,男,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民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名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伟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728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