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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商青山与江西省国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青山,江西省国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536号原告:商青山,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江西省国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105国道濂江桥头,电话:1376396****。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青山与被告江西省国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