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林林与郑晓晓、邱明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林林,郑晓晓,邱明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771号原告:常林林,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焕,沁阳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晓晓,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邱明媚,女,现年35岁,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常林林诉被告郑晓晓、邱明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林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林林负担。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