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417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君,经理。原告袁瑞良诉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瑞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瑞良负担。审判员 刘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