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胜安、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胜安,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胜安,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委托代理人:刘海,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法定代表人:石少金,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胜安等61户与被执行人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六十一件系列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经查询房产及土地登记档案,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号为:兴国用(2012)第C号、兴国用(2012)第E号、兴国用(2012)第F号)、兴国用(2012)第A号、兴国用(2012)第B号及兴国用(2012)第D号的六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兴国用(2012)第E号及兴国用(2012)第A号已建设了房屋并已全部销售,余下的兴国用(2012)第B号、(2012)第C号、(2012)第D号及(2012)第F号办理了11000000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发现在兴业县商业街地大商住楼A幢的A-6号、A-8、A-9、A-10、A-11、A-12、A-13、A-14、A-15、A-16、A-18、A-19、A-20、A-21、A-22、A-23号共15宗房地产登记产权人为被执行人,但该15宗房地产均一并办理了11000000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陆川县农村信誉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对以上发现的土地及房产因均设置了抵押权,尚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位于兴业县商业街地大商住楼A幢的15宗房屋进行了查封。现执行案件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少金进行了查找,尚无其法定代表人石少金的下落。并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海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方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方提供的执行线索与本院已查明的线索一致,线索涉及的财产尚无法处置。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展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