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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博爱县大德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沈富有、李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大德晟业工贸有限公司,沈富有,李海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370号原告博爱县大德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博爱县许良镇江陵堡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李万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家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富有,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焦作市上阳区。被告李海玲,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大德晟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富有、李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爱县大德晟业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继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