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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刘森与张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张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52号原告:刘森,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立,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宇东,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刘森与被告张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杜明磊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