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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茵、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茵,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茵,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鵾鹏街21号2号楼2门301室。法定代表人:吴蕾,总经理。上诉人赵茵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茵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赵茵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赵茵的身份证显示其住址为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23号1门609-612号,虽赵茵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赵茵身份证信息,赵茵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赵茵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