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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鹏松申请马永利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松,马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5号申请执行人:赵鹏松,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马永利,男,1973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海伦市。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黑128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激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