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赵桂霞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赵桂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衡,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霞,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桂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丁玉红审判员 赵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