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虎与彭慧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虎,彭慧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825号原告:罗虎,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彭慧兰,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罗虎与被告彭慧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罗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虎负担。审 判 员 向金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