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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相飞、柏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相飞,柏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相飞,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立山,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诉人赵相飞因与被上诉人柏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相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相飞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赵相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海洋审判员  宋汝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