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洪志与牛海珍、内蒙古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志,牛海珍,内蒙古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908号之一原告:孙洪志,男,1982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东,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海珍,女,4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被告:内蒙古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波,职务:经理。原告孙洪志与被告牛海珍、内蒙古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于2017年7月13日转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洪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